租借辦法
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自行車租借條款
發佈於 2020/09/04, 16:39

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自行車租借條款

 

第一條、租借手續:

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提供「原地借還」及「甲借乙還」之自行車租借服務,承租人應依下列方式進行租借:


(一)APP租借:
承租人可下載「FunBike Maji」APP,並綁訂手機門號後,即可依APP指示操作辦理借車,每一門號可租借最多五輛自行車。


(二)證件、押金租借:
1.請先備妥有照片之有效證件(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、身心障礙手冊、護照、學生證等擇一),選定「原地借還」或「甲借乙還」方案後,告知站務人員以辦理相關手續,每人最多可租借五輛自行車。
2.「原地借還」:承租人須交付任一有效證件或押金(如下表)予站務人員,於還車繳費時退還。

車種

0-6

7-10

11-14

15-16

押金/輛
(新台幣)

2000元

4000元

6000元

10000元

3.「甲借乙還」:承租人須填具租借單,及出示有效雙證件及手機號碼供站務人員確核。

第二條、租借費用:

(一)租借費用依現場公告之費率計算。自租借時間起,十五分鐘內屬鑑賞期間並免計費用,逾鑑賞期間即計一小時費用。承租人可使用「FunBike麻吉PAY」、悠遊卡、街口支付、LINE PAY或現金等繳納租借費用。

(二)選定「甲借乙還」方案,並以臺北市站所為還車地者,應於租車時繳清租借費用,逾時還車者將再加收逾時費用。騎乘期間如欲變更還車站所者,應以電話告知原租借站所之站務人員。

(三)承租人有跨日租借需求者,應於租借時告知站務人員,租借費用以最後還車時間計算之,並應加計跨日費用新台幣(下同)120元。承租人得使用跨日租借之自行車至次日中午十二時,逾此部分將再按逾時時段租金計費。

(四)承租人應主動注意使用時間與各站點最晚還車時間(臺北市站所最晚還車時間為當日下午六時前),並評估個人騎乘體力與路線,租借時間逾當日最晚還車時間者,除仍應按費率計算租借費用外,每輛自行車另加收逾時費用120元。

(五)承租人如採現場租借方式辦理「原地借還」後至乙站歸還車輛者,應以「甲借乙還」方案費率計算租借費用;承租人除應於乙站繳清租借費用外,並應至原站領取證件或押金。如逾時未領,站務人員將移交警察機關依法辦理。

第三條、優惠方案:

(一)弱勢族群:

1.具身心障礙、低收入戶或其他弱勢群體身分者,對站務人員出示相關證明正本與個人證件後,使用「FunBike Maji」APP辦理「原地借還」,即可享有每日一次之免費租借一輛自行車、三小時之優惠。惟如租借車種為eBike或公路車,或使用時間逾三小時者,仍應按現場公告費率計收。

2.身心障礙者之陪同人員,以一人為限,依下列規定享有優惠:

(1)身心障礙者租借一般單人或親子車輛,且不須陪同人員共乘者,陪同人員可單獨依本條第1款享有相同優惠條件。

(2)身心障礙者與陪同人員租借協力車或親子車共乘者,僅該車適用本條第1款優惠條件。

3.弱勢族群人員如以團體為單位(如育幼院等)租借者,須於一週前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之,始得享有優惠。
(二)學生:


具本國籍學生身分,經出具學生證並於平日時段使用「FunBike Maji」APP辦理「原地借還」租借方案者,其本人得享有五折優惠,惟僅以一輛自行車為限,且不得用於「甲借乙還」之方案或使用情形。

(三)團體:

1.團體於一週前預約申請於平日時段租借自行車一次達三十輛以上,並使用「FunBike Maji」APP辦理租借手續者,於「原地借還」方案享有八折優惠。

2.團體負責人應填具本會之「團借申請表」據以向本會申請租借,並於租借站出示「FunBike Maji」APP會員條碼或交付有效證件,始完成租借手續。

3.為滿足承租團體之租借需求而致本會需調撥其他租借站車輛者,其來回調撥費用應由承租團體負擔。

4.受理團體預約租借時間,為平日全日及假日上午十時前。

(四)前述優惠僅能擇一使用,且不得與其他優惠或折扣活動合併使用。

(五)優惠方案如因特殊情形無法使用「FunBike Maji」APP租借,本會站務人員得俟實際情況給予優惠。

第四條、騎乘安全與注意事項:

(一)請先檢查自行車之煞車、座椅高度及胎壓,經確認正常後再辦理租借手續。

(二)騎乘期間如有減速或煞車需求,建議以雙手同時按壓煞車,並避免單獨使用左手煞車以防發生危險。

(三)上、下橋樑引道時,請下車牽行勿騎行。

(四)親子騎乘時,請按下列使用限制操作,並應聽從站務人員指示:
13號親子車前座:適合搭載2歲以上,110公分以下幼童。
15、16號eBike車款前座:適合搭載1歲以上、3歲以下,體重9至15公斤之幼童。
15、16號eBike車款後座:可搭載體重9公斤至22公斤(約1歲至5歲)之幼童。

(五)本會之自行車僅限於雙北河濱自行車道範圍內騎乘。承租人及使用者均不得逾此騎乘使用範圍,違者本會得終止租用,並請求承租人或使用者支付救援服務、調撥等費用。

(六)嚴禁承租人或使用者將孩童、寵物置放於自行車前置物籃內,違者本會除得立即終止租用外,並將視實際情形為必要之處置。

(七)承租人及使用者均可免費向本會借用頭盔、車燈(不含電池)。另可購買與租用衛生帽套與車鎖,費用依現場公告訂之。

(八)承租人及使用者於騎乘自行車時,應遵守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三章慢車及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五章慢車之規定。

(九)承租人向本會租借之eBike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電池無電力輔助時仍可正常騎乘,故本會不對電池之電量為任何保證,惟承租人/使用者得隨時至本會之租借站免費更換電池。

第五條、保管維護義務:
承租人/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、妥善保管與維護所租借或使用之車輛與配備,不得有出賣、質押、典當等行為,如有遺失、毀損情事者,應照價賠償。

第六條、事故處理、罰鍰與保險:

(一)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或使用人因騎乘事故或自行車毀損,致第三人受有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,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,承租人或使用者應立即報案並以電話通知本會,該租賃關係並即為終止。如事故原因係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者時,承租人或使用者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。

(二)承租人或使用者於騎乘期間如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違反交通法令者,其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者負責繳清。

(三)本會已依法投保租賃站範圍之公共意外險,保險額度為200萬元整。惟承租人或使用者有需要者,得自行投保其他保險。

第七條、承租人/使用者應於租借前閱讀本條款,並按內容使用與騎乘自行車。於承租人完成租借手續時,即推定承租人及使用者均已閱讀並充分了解本條款之內容。

第八條、本會為維護一般市民之租借權益,對各類團體事先申請之租借請求,仍保留租借數量、車種、使用時間等租借內容之准駁與核定權利。

第九條、本租借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租借條款有關之爭議,悉依中華民國法律適用辦理,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十條、本會資訊:

​名稱: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

負責人:楊劉麗珠

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17樓之1

服務電話:02-8978-5099

 

租借費率表